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34號原告鴻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聰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綋騰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