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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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59號原告 沈丞桓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 律師
陳立曄 律師 齊偉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兆群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5,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