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5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翊甄 相對人即債務人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勝田明典
一、債務人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