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家聲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家聲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更字第一號
聲請人庚○○相對人戊○○
丙○○丁○○己○○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玖佰壹拾陸元。
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肆佰伍拾柒元。
相對人丁○○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肆佰伍拾柒元。
相對人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肆佰伍拾柒元。
相對人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陸拾貳元。
聲請人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肆佰零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戊○○等六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四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乙○○負擔百分之十一,己○○負擔百分之二十二,甲○○、丁○○、丙○○各負擔百分之十一,戊○○、庚○○各負擔百分之十七。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及相對人戊○○、丙○○、丁○○、己○○、甲○○應賠償相對人乙○○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分別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獻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白貴珠~F0~T40┌──────────────────────────────────────────┐│計算書:│├─────────────┬───────────┬────────────────┤│支出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捌仟肆佰叁拾玖元│相對人乙○○支出│├─────────────┼───────────┼────────────────┤│二、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資)│叁仟伍佰柒拾元│相對人乙○○繳納雙掛號三十四元郵││││票一百零二份,共三千四百六十八元││││。││││聲請人庚○○繳納雙掛號郵票三張,││││共一百零二元。│├─────────────┼───────────┼────────────────┤│三、使用分區證明規費│壹佰伍拾元│聲請人庚○○支出│├─────────────┼───────────┼────────────────┤│四、地政事務所複丈費│肆萬伍仟陸佰元│相對人乙○○支出│├─────────────┼───────────┼────────────────┤│五、調查旅費│捌佰元│相對人乙○○支出│├─────────────┼───────────┼────────────────┤│六、製圖費用│伍仟貳佰伍拾元│聲請人庚○○支出│││││├─────────────┼───────────┼────────────────┤│七、本件程序費用(郵資)│壹仟貳佰伍拾玖元│聲請人庚○○支出│├─────────────┼───────────┼────────────────┤│八、總計│玖萬伍仟零陸拾捌元│聲請人支出陸仟柒佰陸拾壹元。││││相對人乙○○支出捌萬捌仟叁佰零柒││││元。│├─────────────┼───────────┴────────────────┤│九、聲請人及相對人己○○、│相對人乙○○應負擔壹萬零肆佰伍拾柒元。││甲○○、丁○○、丙○○│相對人己○○應負擔貳萬零玖佰壹拾陸元。││、戊○○應給付相對人施│相對人甲○○應負擔壹萬零肆佰伍拾柒元。││世利之訴訟費用額│相對人丁○○應負擔壹萬零肆佰伍拾柒元。│││相對人丙○○應負擔壹萬零肆佰伍拾柒元。│││相對人戊○○應負擔壹萬陸仟壹佰陸拾貳元。│││聲請人庚○○應負擔壹萬陸仟壹佰陸拾貳元,已付陸仟柒佰陸拾│││壹元,應再付玖仟肆佰零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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