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受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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