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三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六五號偽造有價証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繼先
法官李國增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