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被告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廿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王慧惠法官陳玉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毓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廿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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