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親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親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親字第四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法定代理人 詹芳菁 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石有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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