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司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即清算人甲○○送達代收人 鍾文城 相對人萬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右當事人間請求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於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就任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並經鈞院以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三四號函准予備查,惟因相對人公司名下尚有不動產待處分,故聲請人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清算工作,為此,聲請展延六個月期限等語。本院爰審酌聲請人處分不動產所需時間較長,准本件清算程序自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起展期至同年九月十六日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