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玖萬柒仟捌佰肆拾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㈠坐落臺北縣○○鎮○○段東興小段100地號土地:
80,364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60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4,821,840元㈡系爭70、126、127、128、129建號房屋95年度課稅現值:
169,600+186,600+17,300+102,500=476,000元(台北縣○○鎮○○路○○號一至二樓之課稅現值住家部分為186,600元,非住非營部分為17,300元)㈢合計:5,297,84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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