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75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7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67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66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無從析離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參個,均沒收銷燬之;吸食器貳個、分裝杓貳支,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分別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2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5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