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7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7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673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208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故買贓物,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爰審酌被告2人並無前科,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數量,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4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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