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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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重訴字第27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陸俊傑 被告 林耀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萬零叁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零捌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係因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已
合意由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兩造簽訂貸款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第20條在卷為憑(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號卷,下稱基院卷,第12、20、28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8月5、7日,分別向伊借
款3筆(下稱系爭某編號借款及借款契約,合稱系爭借款),總計新臺幣(下同)701萬3828元,借款期間、約定利率及違約金等詳如附表所示,還款方式則除系爭編號1借款係自借款日起,前36個月按月付息,自第3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外,系爭編號2、3借款均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兩造就系爭借款並約定被告對伊所負之任何
1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經伊通知或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系爭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見系爭編號1借款契約第13條第2項第1款)。詎被告自103年12月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系爭編號1借款利息,依上開約定,系爭借款自斯時起,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積欠伊700萬03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700萬03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
主文第1項所示。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催告
函、退回信封、銀行放款指標利率及計息公告、存款利率資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及放款交易明細帳等為證,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
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系爭借款所定任何1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經原告通知或催告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依系爭借款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此觀諸系爭編號1借款契約第13條第2項第1款、系爭借款關於違約金約定(基院卷第
9、17、25頁)自明。被告自103年12月5日起未依約繳付系爭編號1借款利息,經原告催告後仍未清償,依據上開約定,系爭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700萬03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要屬有據,應予准許。
本院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7萬0899元(即裁判費7萬
0399元、公示送達登報費500元),並諭知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琬婷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借款金額│借款餘額│利率│借款期間│利息計算│違約金起算日│││││(年息)│起迄日│起迄日│至清償日止││││││││(6個月內按││││││││原利率10%,││││││││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⒈│610萬元│610萬元│1.97%│103.8.5至│103.12.6至│104.1.6││││││123.8.5│清償日止││├──┼─────┼─────┼────┼─────┼─────┼──────┤│⒉│51萬3828元│50萬5058元│1.97%│103.8.5至│104.1.6至│104.2.6││││││123.8.5│清償日止││├──┼─────┼─────┼────┼─────┼─────┼──────┤│⒊│40萬元│39萬5307元│3.38%│103.8.7至│103.12.8至│104.1.8││││││123.8.7│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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