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967號上訴人即被告 戴紹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576號,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吳秋宏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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