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036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 律師
劉敏卿 律師被告甲○○○
丁○○乙○○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再字第三一號民事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再字第31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