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46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8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2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027元,上訴人即原告僅繳納8,700元,尚欠19,327元未據繳納;又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總計61,36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王怡雯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