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司鳳簡調字第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高雄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聲請人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
  相 對 人 甲○○○
  相對人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163號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調
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上午09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
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曾秀鳳
   調解委員 洪慶同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
  同)壹拾萬零捌佰元,如有逾期按上開金額加計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願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依
  高雄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給付聲請人土地使用補償
  金。
三、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 委員 洪慶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曾秀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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