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高雄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聲請人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
相 對 人 甲○○○
相對人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163號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調
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上午09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
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曾秀鳳
調解委員 洪慶同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
同)壹拾萬零捌佰元,如有逾期按上開金額加計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願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依
高雄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給付聲請人土地使用補償
金。
三、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 委員 洪慶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曾秀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