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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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榮傑即具保人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字第1851號、執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榮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榮傑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8千元,並由受刑人於民國105年10月15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即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上揭聲請,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851號執行案件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以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件聲請,應認有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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