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同上訴訟代理人 劉長棣 被告宇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5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5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証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書記官楊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