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5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書記官戴顯澄┌───────────────────────────────────────────────────┐│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2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台北市私立泰北高級│台北銀行士林分行│10,850元│SL0000000│93年10月25日│││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