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3月31日以93年度士簡字第425號(93年偵字第23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5年,於93年4月19日確定在案。乃於上開緩刑期間內即93年12月22、29日更犯家暴法案件,經本院於94年3月8日以94年度易字第10
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4年4月18日確定,因認有刑法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所犯上述2案件之判決書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