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19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96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代 理 人  郭建志 (法金債管部)

           住○○○○○區○○○路00號    

債 務 人 兆貿貿易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9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顏弘濱   住○○市○○區○○街000號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顏弘濱  住○○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顏冰心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黃美秀   住○○市○○區○○路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顏城壽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郭勝珍   住○○市○○區○○路00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保險契約債權之強制執行,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臺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