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調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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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曹立瑤
相 對 人  陳思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位在臺北市大安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蘇彥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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