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510號
原   告  王永仁
被   告  施並文
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7月23日下午4時45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吳俊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