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04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0478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循環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及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肆佰伍拾元,及按延滯第四個月計付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計付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計付玖佰元之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