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6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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