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0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0477號債權人高雄縣林園區漁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分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加百分之十,逾期利息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加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