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新秩字第18號
原處分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媚力化粧品專賣店即媚力美容護膚名店
目前負責人為 黃士庭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9年6月30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09032372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移送人媚力化粧品專賣店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
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被移送人媚力化粧品專賣
店勒令歇業。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林○○係設臺南市○○區○○路○○○○○號「
媚力美容護膚名店」負責人,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下午8時
00分,在媚力美容護膚名店內,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
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涉嫌妨害風化案件,業經本院於
109年5月25日以109年度簡字第143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林
○○「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
日」,核被移送人媚力美容護膚名店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18條之1規定情形,爰依法請求裁處勒令歇業。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於105年5月25日新增第18條之1,該條第
1項規定:「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
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
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
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
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其他
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新增之立法理由為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
他從業人員,動輒利用該公司、商業名義犯刑法上妨害風化
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
保障及監察法之罪,雖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責,卻仍以
原招牌繼續經營,已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民眾觀感,必須予
以遏止,以避免其死灰復燃。爰增訂本條規定得處該公司、
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之處罰,且不受刑法第76條所定之
緩刑效力影響」。
三、經查,媚力美容護膚名店為獨資商號,其負責人林○○於
108年10月18日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罪,經本院刑事
庭於109年5月25日以109年度簡字第143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
處罪刑,有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430號刑事簡易判決附卷可
參,媚力美容護膚名店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
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仍以原招牌繼續經營,
已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民眾觀感,必須予以遏止,以避免其
死灰復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18條之1規定及其立法理由,
處被移送人媚力化粧品專賣店勒令歇業。
四、次按諸前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之立法理由,是為對
應該條勒令歇業之法效果,並貫徹防免商業重為違法行為之
立法意旨,應以商業主體為其規範對象。經查,媚力美容護
膚名店原登記負責人為林○○,嗣於109年5月11日變更負責
人為黃士庭,又更名媚力化粧品專賣店等情,有商業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移送及
處罰對象為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獨資商業,媚力美
容護膚名店縱事後變更負責人及變更名稱,然其主體性仍屬
同一,復於同一地址繼續營業,揆諸前揭條文立法意旨,自
不因其變更負責人及變更名稱而受影響。是移送機關以媚力
美容護膚名店之原負責人林○○,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
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由,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18條之1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媚力化粧品專賣店勒令歇業,
應予准許。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