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587號
原 告 張書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勝洋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被告之強制執
行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844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
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9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