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587號
原   告  張書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勝洋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被告之強制執
行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844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
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9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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