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605號
原   告  劉添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正尚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
被告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335萬元不存在,
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16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