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小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小上字第60號上訴人 張立民 被上訴人 賴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614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同法第468條所明定,此亦為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參照)。而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事由提起上訴時(第6款未準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理由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揭示,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故上訴人如僅就原審取捨證據任加指摘,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違背何等法規,依上說明,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判例要旨參照)。次按小額程序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
(一)被上訴人之夫病入膏肓,電求上訴人急借新臺幣(下同)
5萬元,上訴人翌日即自台灣銀行三重分行提款赴臺中榮民總醫院交被上訴人親收,被上訴人感激落淚,並表示日後經濟好轉定如數歸還,詎上訴人多次去信並寄發存證信函,被上訴人仍未歸還。
(二)上訴人多年來借款予友人均在存摺上註記,且每筆均獲償還,至於原審法官詢問上訴人交付借款5萬元與被上訴人時,有無證人乙節,惟按常理推論,於友人危急借錢之時,相信無一人會於交錢時,事前找一、二人在場見證。
(三)被上訴人於第一次調解庭(即民國100年1月14日)前,曾打電話給上訴人,除開口罵三字經外,還強調將在100年1月14日調解庭當委員面交還10萬元與上訴人等語,縱上訴人未事先錄音,但上訴人請求法官就此部分調閱電信通聯紀錄,查明當時被上訴人為何自臺中打電話給上訴人?並請求測謊,以科學方法彌補客觀證據,相信定能戳破其謊言等語。
(四)被上訴人辯稱為了子女業績云云,純屬子虛。實則係上訴人引介被上訴人至信義房屋三重營業所,由業務員當日引導至現場,並與屋主 林俊昌 洽妥房價並簽約。
(五)並聲明:
1、原判決關於被上訴人之夫病危求借5萬元部分廢棄。
2、關於被上訴人購買不動產由上訴人貸借5萬元,應依法償還利息。
三、經查:
(一)上訴人就上訴聲明1部分(即原判決關於被上訴人之夫病危求借5萬元部分廢棄)提起本件上訴,核其上訴意旨(即前述二、㈠至㈢)並未具體表明原審所為判決,究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例如:應適用如何之法規而不適用,或其所適用之法規有如何之不當,或其採證有違背如何之證據法則...等情事),或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情形,更未指明原判決所違反法令之條項或其內容,且就上訴意旨二㈡㈢所指摘之內容,原審業於判決第3頁三、㈡敘明證據取捨之理由,上訴人猶就原審此部分證據取捨任加指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難謂上訴人此部分上訴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另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2部分(即關於被上訴人購買不動產由上訴人貸借5萬元,應依法償還利息)及上訴意旨㈣,乃係就原審判決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全部勝訴部分,提起上訴,揆諸前揭判例意旨,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末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結果,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查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裁判費1,500元(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應依前揭條文規定,為如主文第2項之諭知。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洪堯讚法官莊嘉蕙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