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614號
上 訴 人  張立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秀琴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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