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樹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二四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樹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張樹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附表受刑人張樹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八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9日│99年12月8日│99年8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63號│100年度毒偵字第63號│99年度毒偵字第328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33號│100年度訴字第533號│100年度訴字第66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28日│100年6月28日│100年3月2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33號│100年度訴字第533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328││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7月18日│100年7月18日│100年8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049號│100年度執字第9049號│100年度執字第10112號│└────────┴──────────┴──────────┴──────────┘受刑人張樹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犯罪日期│99年8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328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61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3月25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34││││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0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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