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3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365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姚陵陵 債務人鍾正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肆仟陸佰叁拾壹元,及其中玖萬肆仟壹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柒仟零壹拾伍元,及其中陸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壹萬零壹佰柒拾柒元,及其中貳拾萬零捌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柒萬柒仟伍佰零肆元,及其中壹拾陸萬捌仟陸佰叁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肆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其中貳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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