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984號
原   告 先鋒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
訴訟代理人  林熙武
被   告 永鼎國璽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仟肆佰貳拾肆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