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62號抗告人 魏祝清 兼代理人 李秀麗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一O一年度家訴字第三六二號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O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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