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44號上訴人即原告京達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緯紋 被上訴人即被告鋒富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8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綜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