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4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緯澄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緯澄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方百正法官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