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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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1652號原告 黃健治 原告與被告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8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所指定之郵政信箱,有本院公文封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