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68號原告乙○○原告兼特別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112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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