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40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49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11月14日死亡,此有內政部戶政司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羅永安
法官紀佳良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