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3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遺產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314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陳文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陳靜芬 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0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文賢法官邱瑞祥法官林玉珮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