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聲明疑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58號聲明人 蔡添才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477號),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指原判決主文之意義不甚明顯,致生執行上之疑義者而言。本件聲明人蔡添才對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477號駁回其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抗告之裁定,聲明疑義。然上開裁定主文為「抗告駁回」,有本院裁定書在卷可稽,其文義甚為明瞭,並無任何疑義,且非有罪裁判,自無對之聲明疑義之餘地。聲明人之聲明疑義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聲明人另表示:本件及先前所提內容,均可作為非常上訴理由,請轉成非常上訴等語。惟非常上訴僅能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參照);聲明人此部分聲請本院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謝靜恒法官王敏慧法官李麗珠法官林瑞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