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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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3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3142號聲請人 李精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重上字第35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應於訴訟終結前為之,此觀同法第110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高雄市政府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0年6月9日上午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415號裁定駁回其上訴,並經公告主文在案,有本院民事裁判主文公告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於同日下午6時許,遞送「民事訴訟救助聲請狀」至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李文賢法官林玉珮法官邱瑞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