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上訴第二次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798號聲請人 郭麗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榮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字第223號),提起上訴,第二次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223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查聲請人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萬5,307元,並委任 王瀚興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有臺灣高等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及民事委任狀可稽,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核無必要,不應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麗芬法官方彬彬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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