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煙毒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47號聲明人 吳得男 上列聲明人因煙毒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52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吳得男因煙毒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抗告理由補繕」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黃瑞華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冠霆法官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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