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湘庭 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林瑞玲 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曹耒易峸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王行正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慶文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曜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4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6司執消債更19號函通知12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如附表所示編號1、10、11之債權人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陳稱:其現於補習班擔任清潔工,每月薪資為新台幣
(下同)12,500元,另有打零工之收入,每月約2-3000元,故其平均每月收入為15,000元,業據其提出在職證明為證,且亦查無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顯見債務人未投保於任何公司或行號,堪信為真,爰以15,000元為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此外,債務人主張其名下無不動產,現住於其子所有之屋,無須給付租金,此外,每月自己所需之生活必要費用為10,940元,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之標準,尚屬可採,依此,債務人自己每月所必要生活費用每月為10,940元。
㈡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除有保險解約金78,328元及零股餘額3,080元外,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富邦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27日陳報狀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080,000元(15000×72=0000000),扣除其自己所必要之生活費用787,680元(10940×72=787680),剩292,320元,加上其保單解約金及零股餘額81,408元,總計373,728元(000000+81408=373728),僅須其中10分之9即336,355元(000000×9/10=336355,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360,000元(500072=360000),已較336,355元高出23,645元,且債務人亦陳明願將上開保單解約金攤提於每期還款金額中,有助其清償能力之提升,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陳永佳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5,000元││2.以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3.36%││5.債務總金額:10,705,912元││6.清償總金額:360,000元││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1-72期│清償總額││││││清償金額││├──┼────────┼─────┼────┼────┼─────┤│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338,936│3.17%│159│11,448│││有限公司│││││├──┼────────┼─────┼────┼────┼─────┤│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23,683│8.63%│432│31,104│││股份有限公司│││││├──┼────────┼─────┼────┼────┼─────┤│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772,131│16.55%│827│59,544│││股份有限公司│││││├──┼────────┼─────┼────┼────┼─────┤│4│匯豐(台灣)商業│1,286,242│12.01%│600│43,20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605,019│14.99%│750│54,000│││股份有限公司│││││├──┼────────┼─────┼────┼────┼─────┤│6│陽信商業銀行股份│723,491│6.76%│338│24,336│││有限公司│││││├──┼────────┼─────┼────┼────┼─────┤│7│凱基商業銀行股份│1,459,881│13.64%│682│49,104│││有限公司│││││├──┼────────┼─────┼────┼────┼─────┤││││││││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53,137│10.77%│538│38,736│││股份有限公司│││││├──┼────────┼─────┼────┼────┼─────┤│9│富邦資產管理股份│497,890│4.65%│232│16,704│││有限公司│││││├──┼────────┼─────┼────┼────┼─────┤│10│元大國際資產管理│341,477│3.19%│160│11,520│││股份有限公司│││││├──┼────────┼─────┼────┼────┼─────┤│11│聖文森商曜誠國際│389,258│3.64%│182│13,104│││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2│臺灣銀行股份有限│214,767│2.01%│100│7,200│││公司│││││├──┼────────┼─────┼────┼────┼─────┤│合計││10,705,912│100%│5,000│3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