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1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文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3805號、107年度執聲字第2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文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文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1至3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18日│106年11月30日│106年12月21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511│107年度毒偵字第35│107年度毒偵字第35│││7號│號、第610號、第117│號、第610號、第117││││7號│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624│107年度易字第1411│107年度易字第1411││實││號│號│號││審├───┼─────────┼─────────┼─────────┤││判決日│107年2月26日│107年7月19日│107年7月1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624│107年度易字第1411│107年度易字第1411││決││號│號│號││├───┼─────────┼─────────┼─────────┤││確定日│107年3月26日│107年8月20日│107年8月20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7年度│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3805號(編號2│││執字第5502號│、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