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838號債權人九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NGUYENTIENLUC(譯: 阮進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陳報債務人居留證影本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備足資證明其現居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
㈢債務人之中文姓名究為「阮進立」或「 阮進力 」?㈣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㈤提出債務人積欠服務費、住宿費、借支及宿舍修繕、配備費用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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