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1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 律師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武川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於七日內陳報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辦理原告請假事宜之人事單位之承辦人,其姓名及住所,或逕於上開期日偕同該員到場。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書記官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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